《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时间:2022-08-26 09:01:06 来源: 厦门日报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推动数据立法,既是贯彻落实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的实际行动,也是提升我市数据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是推动我市数字经济发展和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的重要法治保障。

市人大财经委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体现了地方特色,有些举措在全国尚属首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和前瞻

现状

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图谱较完整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上升为国家基础战略资源。作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是数字时代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

我市致力于打造国家数字经济融合示范区,是全国首个数据共享无障碍城市,率先开展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数字生活满意度居全国第三。年来,我市累计汇聚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以及部门的业务数据超51亿条,提供各类共享服务接口1868个,累计调用共享服务19.6亿次,日调用量200万次,开放数据总量1.974亿条,持续提升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等数据治理能力。

目前,厦门数字经济产业覆盖从基础到应用,从硬件到软件的全领域,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图谱。

问题

“数据孤岛”等难题需立法破解

在我市加快数据赋能,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同时,数据资源沉淀等问题也亟待解决。“数据孤岛”“数据仓库‘冷数据’多‘热数据’少”等实际现象仍存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需要加快融合发展。

《条例(草案)》以问题为导向,遵循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保护并举、坚持创新引领与依法监管并重的原则,围绕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应用与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立法规范。

《条例(草案)》明确,公共数据依法汇聚、共享、开放,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其它阻碍,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设立公共数据资源台作为全市统一基础设施,其他部门不得新建跨部门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台或系统,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进行整合,杜绝“数据孤岛”和“数据囱”。

《条例(草案)》提出,要建立分类共享和分类开放制度。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科学合理确定数据共享属并定期更新。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普遍开放和依申请开放,对于前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直接从公共数据资源台无条件获取。

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增加数字赋能实体经济的条款,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推动数据赋能经济数字化转型,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探索

确立数字资产评估等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我市鼓励数据交易,探索建立数字资产评估、数据要素统计核算等制度,推动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但如果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交易。

数据资源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增加有关非公共数据一般和禁止的相关规定,比如鼓励构建安全高效的非公共数据收集、使用、共享、开放机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理非公共数据,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同时,建议增加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条款,市场主体使用数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操纵市场、设置排他合作条款等活动。

我市数字生活满意度居全国第三

我市致力于打造国家数字经济融合示范区,是全国首个数据共享无障碍城市,率先开展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数字生活满意度居全国第三。

年来,我市累计汇聚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以及部门的业务数据超51亿条,提供各类共享服务接口1868个,累计调用共享服务19.6亿次,日调用量200万次,开放数据总量1.974亿条,持续提升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等数据治理能力。 (厦门日报记者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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