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管办法 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时间:2022-08-26 08:38:08 来源: 大河财立方


8月25日消息,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现货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中所称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运用互联网技术为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的或定期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台,包括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省外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根据《管理办法》,省政府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批,建立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级政府做好交易场所的监管和风险管控工作。

授权省商务厅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发展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上线交易品种以促进本省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发展的生产生活资料为主。现货交易场所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符合现行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提到:

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且为实缴货资本。

(二)主发起人为第一大股东,且为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法人,两年企业连续盈利,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现货交易相关行业从业背景及从业经验,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条件。

(四)股东用于出资的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

(五)具有与开展商品现货交易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配套仓储物流设施,具备安全、稳定、可靠的交易信息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公公正的交易规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政府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风险承诺保证书会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负责对拟设现货交易场所规划、申请人资质、交易品种、现货交易业务规则、交易场所及配套设施、风控制度及措施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市场交易规则、交易资金监管等内容分别征求河南证监局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及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办法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办法所称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规范现货挂牌交易行为,不得进行持续挂牌交易,即在商品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应当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不得从事虚拟产品、收藏品、投资品及金融产品交易。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投资机构入市交易,严禁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演变为社会公众参与的投资场所。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和受托金融理财、吸收社会存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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