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男子悔拍160万摩托车,法院追缴二次拍卖差价,律师:不近人情

时间:2022-07-12 05:46:31 来源: 九派新闻


近日,男子参加司法拍卖,以160万元拍下摩托车,然后反悔,说“醉酒看错价”。

目前,南京栖霞区法院发布通告称,会依法对吴某悔拍行为作出处罚,没收其保证金1万元;重新拍卖该车辆,并责令吴某补齐第二次与第一次成交价的差价。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认为,本案车辆第一次成交价确实高出其实际价值太多,补差价符合法律规范,但过高金额似乎有点不近人情,结果具体如何,还看有关部门如何进一步处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7月11日,九派新闻联系南京栖霞区法院咨询,一工作人员称,司法拍卖中拍品的最终成交价格没有上限。报名竞拍时法院一般也不看经济能力,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通告上的要求,均可参加竞买。

关于对吴某的处理,其介绍,“他悔拍了,我们也去找了他,现在已经把他的保证金没收。要是下一次法拍最终只拍到了80万元,他要再补交80万元。如果他不交的话就会成为被执行人最终被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仍不到位的,他可能面临司法拘留。”

拍出160万元高价的摩托车。

【1】摩托车起拍价2100元,已不能正常使用

拍卖信息显示,拍品是一辆牌照为苏A62177的二轮摩托车,型号为本菱HL250T-C,黑色,起拍价2100元。

该车辆因长期停放,现已不能正常启动使用。车辆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至2022年08月31日。

介绍栏中有还一行红字提示:拍卖以现状交付,请谨慎参拍,参与竞拍视为已默认车辆瑕疵情况。

南京栖霞区法院公布的第一次网拍开始时间为4月17日10时,结束时间为4月18日10时。其间,192人报名参与,110次出价。

九派新闻注意到,竞拍开始后,第一次便有人出价128100元,7分钟后,竞拍价格突破100万元。当天下午参与竞拍的只有两人,16:48:43吴某出价1600100元,最终以最高应价胜出。

【2】竞买人因醉酒看错价悔拍,此前曾被限制高消费

记者注意到,这次拍卖吸引了近10万人围观。有人惊讶表示,“起拍价才2100元,怎么拍到了160万的?溢价离谱。”也有人好奇,吴某为何要以160万元竞拍一辆快要报废的摩托车。

7月8日,南京栖霞区法院发布通报回应,2022年4月17日16时许,吴某登陆司法拍卖平台报名交纳了保证金1万元参加竞拍,主动加价一次,在页面跳出弹窗显示出价为1600100元及对应金额的大写数字后,其点击确认完成竞买。

拍卖成交后,吴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拍卖尾款。南京栖霞区法院分别于4月18日、4月22日电话联系吴某并前往浙江绍兴找到吴某本人进行调查,其表示因醉酒看错价格导致悔拍。

法院另查明,吴某未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外地法院有未履行执行案件,其本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九派新闻联系吴某未果,查询吴某所担任法人代表的浙江某公司发现,该公司有7次被执行人历史,失信总金额达4528.80万元。

【3】法院:因自身原因悔拍,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吴某悔拍一事,南京栖霞区法院裁定:没收吴某缴纳的保证金10000元;重新拍卖该车辆,重新拍卖中原买受人吴某不得参加竞买。

如二次拍卖价格低于首次拍卖成交价的,将责令吴某补齐两次拍卖成交价之间的差价;拒不补交的,将强制执行。

司法拍卖网站显示,7月24日10时,这台摩托车将再次开始拍卖,起拍价仍是2100元,保证金1万元。截至发稿,已有30人报名。

悔拍的摩托车已重新上架。

南京栖霞区法院说明,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环节,竞买人吴某在拍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悔拍,不仅给执行案件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还扰乱了正常拍卖秩序,妨碍了司法活动的开展,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

法院同时提醒,司法拍卖不是“游戏”,权利行使不能儿戏。竞买人在参与司法拍卖前,务必认真阅读拍卖公告,详细了解拍品状况、竞买人资格限制及法律责任等条款。竞拍中,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量力而行。竞买成功后,因竞买人自身原因悔拍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律师:溢价过高,补差价有点不近人情

针对此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悔拍是一种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司法拍卖具有严肃性,竞买人所竞得的标的物不支持退换,竞买人在竞买前须认真阅读拍卖公告,不可图一时手快,更不可恶意竞拍、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给自己与他人造成损失,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王成律师认为,本案车辆第一次成交价确实高出其实际价值太多,第二次拍卖基本上不可能达到第一次拍卖的价格,补差价符合法律规范,但过高金额似乎有点不近人情,具体结果如何,还看有关部门如何进一步处理。

九派新闻记者 肖洁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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