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07-08 09:35:31 来源: 中国环境报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1+N”法规体系中的“1”,主要解决生态环保领域普遍、综合的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法规体系中起统领作用。《条例》共7章71条,在总则中明确了浙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原则,即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重点从污染防治、碳减排和生物多样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同时,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格局,《条例》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专设“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一章,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制度框架,以法治手段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这是全国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打通“两山”的转化通道作出规定。《条例》明确,应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和核算指标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权益质押融资,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台,推进供需对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方面,《条例》规定了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范围、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及配额清缴等要求。《条例》还要求,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明确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一个台、一套准则”的思路,进一步把制度统一好、让市场作用发挥好。

下一步,浙江省将推动《条例》进部门、进基层、进企业、进社区,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措施。此外,积极借助人大法律监督、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抓手,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压实各方环保主体责任,形成共同推进《条例》落实的良好氛围,切实用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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