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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证监局与吉林省金融办签署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9月14日,吉林证监局与吉林省金融办签署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合作备忘录。

  吉林证监局和吉林省金融办前期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方面进行了广泛合作。为进一步推动吉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明确责任,加强合作,管控风险,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监管合作备忘录。备忘录约定,吉林省金融办按照吉林省政府和中国证监会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吉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吉林证监局对吉林省金融办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备忘录还明确了双方的合作方式、工作机制,细化了信息沟通、日常联络、监管执法、监督检查等具体内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有利于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职能优势,有效打击区域性股权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也有利于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金融服务功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N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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