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委省政府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 建立三级督察体系

时间:2022-07-18 09:14:39 来源: 昆明信息港


日前,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省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湖)长制,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推行“河(湖)长+”协作机制,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体系。

《通知》明确,省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担任,省级副总河长由省长担任,九大高原湖泊省级湖长由省委常委担任,六大水系、牛栏江、赤水河省级河长由副省长担任。省级总督察由省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省级副总督察由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州(市)、县(市、区)总督察由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总督察由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通知》要求,省级河(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工作或召开河湖管理保护专题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明晰相应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应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等。州(市)级河(湖)长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解决相应河湖管理保护中的具体问题(每半年不少于1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工作,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等。县(市、区)级河(湖)长定期开展专题研究(每季度不少于1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级河(湖)长负责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经常巡查、管护,每年不少于12次(每月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行为等。村(社区)级河(湖)长常态化开展河湖日常巡查,组织基层巡(护)河员队伍做好河湖保洁工作;组织订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对河湖管理保护事项作出约定。

全省创新工作方式,发挥好“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涉水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更广泛的“河(湖)长+”协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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