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微动态丨“不能退货退款”“价格明降暗涨”?双十一“剁手”遭套路,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网购维权提示

时间:2022-11-11 21:54:51 来源: 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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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如期而至,一些“剁手党”做好万全准备,提前将商品加入购物车、领满减券、做完付尾款攻略,自信能以最优惠价格买到心仪产品,却不料遇到一系列套路和麻烦。11月11日,北京一中院在此向广大消费者发布网购维权提示。

“剁手党”小美一时冲动消费,准备入手多款贵妇精华,并付了定金,冷静后发现这几款功效类似,买一种就够了,便打算付完尾款后退掉其中几款精华。可付完尾款,她申请退款未成功,商家提示称因交易量大系统过载暂时关闭退款通道。无奈,小美只能准备第二天退款。次日预备退款时,她却发现那几款精华已送达家楼下快递柜了。小美很生气,退货不仅麻烦,还得花不少运费。

维权提示:根据购物平台定金规则,买家付完尾款后可申请退款,但由于卖家原因关闭退款通道,属于卖家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家因退货退款产生的运费由卖家承担。此外,通过付定金的形式购物时,若不想继续购买相关产品,可暂缓付尾款,待系统稳定后付尾款再申请退款,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小美收到了贵妇精华,还成为该品牌的VIP客户,但她发现领完满减券和VIP折扣券后,最终成交价格与她平时非活动期间购买的价格差不多,她深感自己可能“被套路”了。

维权提示:网络销售者“明降暗涨”是对价格进行虚假宣传,实际上系“先涨价后降价”的行为。根据我国《价格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网络销售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和谎称降价等,已构成价格欺诈,在面临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行政处罚决定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构成,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的欺诈,还须结合民法法理中欺诈行为具体构成要件进行认定,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小美在零食节专区囤了种类丰富的零食,到货后发现其中掺杂着几袋已过保质期的零食。小美很生气,认为卖家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申请退货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十倍赔偿。

维权提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商家销售的食品已过保质期限明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应退货退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购物节期间,消费者喜欢大量囤货,但一定注意查验生产日期。

抢购到一款机械键盘后,小美拆封后试用,发现有些接触不良,时断时续,便请退货。但卖家称产品已拆封,不能无理由退货,可以换货。但小美不想再购买此款键盘,坚称退货,双方争执不下。

维权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购物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小美在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情况下可无理由退货,卖家应予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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