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报丨男子为寻求刺激多次给女友下“迷药”,法院:欺骗他人吸毒,判刑三年半

时间:2022-06-30 05:42:25 来源: 九派新闻


90后男子郭某某为寻求刺激,多次购买“迷药”并在女友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她饮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郭某某,原系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属于国企工作人员。为寻求刺激,其产生给女友张某甲下“迷药”的想法。


(相关资料图)

2015年至2020年间,郭某某趁张某甲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比如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张某甲酒中让其饮下,致其昏迷两天。

除女友之外,郭某某还曾对其他女性下药。2020年10月,郭某某邀请2名女性到火锅店吃饭,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其中一人喝下后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另一人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悉,三唑仑、γ-羟丁酸,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是不法分子惯用“迷药”的主要化学成分。

九派新闻注意到,在审查起诉阶段,郭某某辩解对张某甲未使用三唑仑片,对张某乙和王某某使用的“迷药”是在外地酒吧陌生人处购买的“拼酒药”,不知道该药成分,认为可能是高度酒精。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查证毒品来源为主线自行补充侦查,从郭某某上网记录海量电子数据中,发现了其购买药品的名称、药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货地址等诸多细节,最终查明了其在火锅店使用的γ-羟丁酸的来源,形成了客观性证据锁链。

在庭审中,郭某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称对所下药物的成分不明知,药物不是毒品。郭某某的辩护人也提出,郭某某在本案中未造成被害人成瘾,也未出现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此公诉人答辩指出,欺骗他人吸毒罪不需要具备特定的动机或目的,亦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郭某某“为寻求感官刺激”而下药,未让被害人染上毒瘾等不成为否定其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抗辩理由。

2021年8月26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派新闻实习记者 欧阳小飞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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