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实时:召陵区法院:合情执法,一心为民,被执行人送锦旗表示感谢

时间:2022-08-30 06:03:50 来源: 漯河市人民法院_图片新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召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漯河市召陵区的市民李某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市民张某某借款,并向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将李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诉至法庭,经召陵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冻结了王某某的银行账户。王某某账户被冻结后,一时间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在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劝导和帮助下,王某某及时履行了清偿义务,法院干警并帮助王某某及时解冻了其相应银行账户,解决了困扰王某某的生活问题。

2017年3月23日,李某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张某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款到期后,张某某随即将李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诉讼至法庭,要求其偿还40000元及其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同时,被告二人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一并起诉。

召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故原告诉求被告偿还该借款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诉求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过高,本院酌定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关于被告王某某的责任问题,因二被告均未出庭应诉,其在借款时其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召陵区法院向工行河南省漯河黄河路支行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该行的账户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已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账户的冻结。

法院干警耐心倾听王某某诉求,并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王某某按规定清偿所欠债务,并在王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及时解冻了其银行账户,体现了法院以民为本的服务宗旨,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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