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微头条丨“涵大叔”撞脸汪涵,律师:若以营利为目的模仿他人,属于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2-07-23 08:48:56 来源: 九派新闻


近日,短视频博主撞脸汪涵一事引发关注。

在“涵大叔”的短视频和直播中,其大都以身穿西装、头戴浅色圆礼貌和戴一副黑框眼镜的形象出现,该形象被指撞脸汪涵。

不少人在其作品下评论“请问是汪涵吗?”“我真的以为是汪涵老师”“第一眼是汪涵的过来集合”。


(资料图)

涵大叔也经常和其他明星模仿者合作,比如与模仿影视角色夏紫薇的女子合作唱《还珠格格》里的歌曲,和模仿小沈阳的男子共同拖地等。

有网友称赞其模仿得惟妙惟肖,也有人觉得其模仿汪涵的行为哗众取宠,还有人质疑其是否侵害被模仿者的权益。

九派新闻试图联系涵大叔和汪涵未果。

关于涵大叔是否会侵犯被模仿者权益一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短视频博主涵大叔在直播过程中模仿汪涵的人物肖像,而且名字也容易引起他人误解为汪涵本人。如果只是单纯的模仿,并不构成侵权。

但由于短视频平台具有打赏功能,主播可以赚取收入,因此直播表演属于营利行为。如果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或者模仿他人肖像的,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了,还应当赔偿损失。

付律师还表示,如果模仿者明确标明其为模仿,且未歪曲被模仿人形象的,则不涉及侵权。

短视频博主涵大叔在进行模仿表演时,必须标明自身的模仿性质,如果故意误导受众认为其为本人,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模仿者必须在不歪曲被模仿人形象的基础上,表明其为模仿表演。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派新闻记者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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