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看看有哪些亮点?

时间:2022-07-01 09:54:06 来源: 中国宁波网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上午,市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对条例作了解读,一起看看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建筑垃圾“谁产生谁付费”

条例在《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所作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管理实际需要,将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两大类,并对其含义和范围分别作了界定。

其中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拆除弃料。

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同时,条例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原则。规定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对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同时,明确了“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即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亮点二:明确规划建设要求

针对建筑垃圾利用、消纳等场所数量少、容量小、利用率低等突出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规划、建设要求。条例规定,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明确建筑垃圾车船驳运码头和工程泥浆固化、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等设施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同时,条例还对政府推进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等场所和建筑垃圾车船驳运码头的建设、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明确技术监测监控设备设置要求。条例对相关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技术监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台作了规定,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的监管。

亮点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为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改进建筑设计、施工方式。条例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源头减量目标管理要求的相关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条例规定,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通过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为减少排放、促进直接利用创造条件。

三是建立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具体内容、备案时间、公示等要求,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始前,对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理方式、利用和处置路径有明确的计划安排,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亮点四:贮存和运输规范化

为解决建筑垃圾乱堆放、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施工单位贮存、清运的规范化要求。条例规定,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垃圾贮存、清运;建设工程垃圾在施工工地外临时贮存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

二是建立装修垃圾责任管理制度。装修垃圾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条例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和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措施。条例对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条件、程序以及运输时间、路线核定、作业要求和安装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对建筑垃圾水路运输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亮点五:利用和处置无害化

针对目前存在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之间对接困难、资源化利用水不高、消纳场所建设滞后、一些区(县、市)建筑垃圾封闭化利用处置现象比较突出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创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供需对接的有效途径。条例规定,需要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可以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台发布利用需求信息,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接,同时规定相关利用协议信息在管理服务信息台进行登记。

二是明确分类利用方式。条例对建筑垃圾分类利用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交由无害化处理、消纳场所处置。

三是规定市政府统筹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县、市)利用机制和区(县、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属地消纳处置机制以及协商确定跨区(县、市)消纳处置等内容。

亮点六:最高可处百万元罚款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根据《固废法》和国家、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等各类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运输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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