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 残疾人两项补贴无需撰写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4:18:41 来源: 兰州日报


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日制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按照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困难程度逐步完善补贴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延伸;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含有上述残疾情况的多重残疾人)延伸。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意见》明确,对同时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期间,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在其退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及退休的,享受财政工资待遇的残疾人,经工作单位出具未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证明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高龄、伤残抚恤、离休等福利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纳入特困供养、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开展两项补贴“主动办”专项行动

《意见》提出,在及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自愿申请和代办申请的基础上,持续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主动办”便民利民专项行动,县级民政部门每月通过数据筛查比对,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街道)及时核实情况并征求本人意见,对符合条件且本人愿意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协助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主动联系和上门走访,明确表示不愿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采取本人或监护人填写《自愿放弃书》方式进行签字确认,对因本人死亡、失踪、失联等特殊原因无法纳入补贴范围的,进行备案登记,但先前表示不愿享受的人员或失联、失踪人员后续再次提出申请的,应予及时受理,并在《自愿放弃书》或备案登记表上备注。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中符合条件,且监护职责在机构的残疾人,由机构统一向驻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无需撰写申请书

《意见》指出,简化补贴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无需撰写申请书,只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供“一卡通”或银行卡即可完成申请。申请人是否持有残疾人证、享受低保、纳入低保边缘户、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况,由经办人员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甘肃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核查后,按核查结果将有关信息记录在甘肃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强化补贴动态管理

《意见》要求,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原则,对经筛查比对主动发现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并自当月起计发补贴,或做备案登记。对于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纳入特困供养、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从上述情形发生次月起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退出低保范围的,从退出低保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农村残疾人低保调整类别的,按当地补贴标准,从低保调整次月起相应调整其生活补贴标准。因残疾人类别或登记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新证换发完成后,从发证当月起相应调整其护理补贴标准。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落实补贴申请受理“跨省通办”

《意见》明确,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和办理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事项,各县(市、区)要持续完善办事须知,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事项要及时将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附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要及时承接外地推送的申请事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并及时反馈受理地。

规范补贴发放方式

《意见》指出,残疾人两项补贴必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对自主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从申请人提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对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主动办”便民利民措施主动协助纳入补贴范围的,从纳入补贴范围当月起计发补贴。补贴资金通过金融代办机构发放,不得发放现金。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服务机构中补贴对象的补贴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协调县级财政部门发放至机构,由机构统筹用于补贴对象的生活和护理支出。每年春节期间,经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决定,可提前一次发放1至3月份补贴资金,但要注意做好2至3月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及时发放新增人员补贴资金。

完善残疾人证发放管理

《意见》明确,因残疾人类别或登记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并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以免影响补贴申领和发放。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证登记的类别和登记对象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建立容错机制

《意见》提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对由于共享数据时效和准确问题导致筛查比对结果有误,从而未能及时准确识别补贴对象的;由于补贴对象家庭隐瞒补贴对象服刑、死亡等信息导致补贴未能及时停发的;由于申请人提供了错误的银行卡、一卡通信息或由于金融机构工作失误造成补贴资金未能及时准确发放到补贴对象账户的,经自行发现或在督查检查中指出后,及时整改到位的,可免于追责。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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