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拟明确:不得因产假、哺乳等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

时间:2022-04-14 13:48:50 来源: 大河财立方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近年来,妇女权益保护相关话题备受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在网上公布后,收到了超过42万条意见。草案二审稿拟提请审议,有何修改亮点?对于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又有何回应?

4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记者会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亮点】草案二审稿明确:不得因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

臧铁伟介绍,二次审议稿在初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加强妇女权益保障:一是,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将修订草案第六章“人格权益”前移作为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并增加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规定。二是,增加有关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的规定,明确基层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方面的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增加有关入职查询制度的规定,有效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四是,增加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休假权益,促进国家生育政策落实。五是,明确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

二次审议稿修改完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有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一是,制度设计中注重压紧压实责任、落细落实举措,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方面有关职责,完善具体工作举措。二是,结合新增法律规定,完善有关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回应】有效防范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二审稿作出针对性修改

个别地方暴露出存在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妇女权益保障法拟作出哪些针对性规定?

臧铁伟回应,近期个别地方暴露出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反映这些地方在社会基层治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一定短板弱项。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中,法工委高度重视各方面就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提出的意见建议,拟从及时发现、有效防范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规定:一是,户口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二是,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三是,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草案通过上述规定和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依法严厉打击。

【建议】关注度高,一审稿网上收到超42万条意见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超过42万条意见,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对于备受关注的教育就业领域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拟再作哪些完善?

臧铁伟介绍, 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2日,法工委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有85221位网民提出了423719条意见。此外,还收到近三百封群众来信。各方意见总的认为,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聚焦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具有较强的现实性。

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休息休假权益,及时发现、有效防止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在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对于备受关注的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二审稿拟增加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明确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工等人员时,应当查询其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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