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制造“容貌焦虑”,武汉发布医美行业行政指引二十条

时间:2022-12-12 17:57:26 来源: 九派新闻


不得通过平台推荐、“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方式伪造“口碑”,不得通过广告代言人或“推荐官”“体验官”等形式,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12月12日,据湖北经视记者报道,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美行政指引“20条”,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

二十条行政指引

1.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资料图)

2.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3.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4.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

5.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6.不得发布含有违背公序良俗、虚假或误导表述的医疗美容广告。

7.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8.不得在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中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规模,医务人员资质资历、能力水平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9.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虚构收藏量、关注量、点赞量等流量数据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不得以线上外包运营服务等方式,组织对美容整形领域相关网店的形象、规模、资质、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客户参与度等进行刷单炒信,实施消费欺诈行为。

10.不得通过平台推荐、“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不得捏造事实诋毁同业竞争者,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抬高自身声誉、信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11.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不得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不得通过广告代言人或“推荐官”“体验官”等形式,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12.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13.不得通过虚假广告、编造用户评价等形式夸大医美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

14.不得通过“整容要趁早”等不良价值观的医美广告,传导输出网红、明星类的单一审美观,推崇过度人工塑造的“标准美人”,给普通人制造容貌焦虑,实现过度营销。

15.不得仿冒知名医院、医师、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平台的名称、字号、简称等“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不得假借知名医院、知名专家进行医疗美容方面的拓客引流;不得以介绍费、推荐费等名义向知名医院、知名专家实施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6.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实施市场垄断、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17.不得在服务中随意加价,导致服务价格变动幅度大,价格虚高。医美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必须按照规定公示,不得只公示价格区间而不公示固定价格,导致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18.不得夸大手术效果,只字不提手术风险,导致消费者只追求手术效果而忽视医疗手术风险。

19.不得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利用网络违规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等假药。

20.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情形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告知相关医疗美容服务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来源:湖北经视】

【来源:湖北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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