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头条!男子生前留下10万债务,妻儿虽不知情仍须用遗产偿还

时间:2022-09-23 16:04:10 来源: 九派新闻


据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报道,9月22日,记者从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召开的民营企业融资案件审判白皮书发布会上获悉,在这起案件中,认定公司不承担责任后,虽然妻儿对债务不知情,但依照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仍要偿还债务。

王峰(化名)生前是甲公司的股东,2017年6月,曾向赵平(化名)借了10万元,并写下了借条,承诺很快就归还。岂料,半年后,王峰就突发疾病去世了。赵平找王峰的妻子讨债未果,今年上半年起诉到法院,要王峰的妻子、儿子和甲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和利息。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赵平拿出了借条,上面写着王峰的签名,并盖有甲公司的印章。庭审现场,王峰的妻子说,丈夫生前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赵平有生意上的往来,两人借钱的事自己并不知情,应该由甲公司承担债务。

甲公司员工李先生出庭作证称,他知道两人之间借钱的事,也看过借条,但是甲公司的印章是王峰去世后赵平自己盖上去的。面对证人的质疑,赵平承认,王峰死后,他怕没人还钱,才私自在借条上加盖了甲公司的印章。

这个借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借款关系成立,到底应该由谁来还债?

承办法官表示,在审理期间,经法院释明后,原被告均没有对借条作申请鉴定,故被告不能提交相应证据推翻该《借条》的真实性,法院认定该借条系借款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峰与赵平的借贷关系成立。既然赵平已经承认借条上的印章是王峰去世后私自加盖的,那么甲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同时,“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借条上并无王峰妻子的签名,赵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王峰妻子不应该对该债务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但是,王峰已经去世,妻子和儿子作为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王峰的遗产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日前,硚口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峰的妻子和儿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赵平的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

(九派新闻综合自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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