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政策》出台 这类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时间:2022-08-23 08:43:59 来源: 大河财立方


日前,《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政策》出台。该政策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招商项目支持政策和引荐单位支持政策。

招商项目支持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省级以上总部经济企业、外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隐形冠军等龙头企业,按照财政贡献度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引荐单位支持政策对支持范围和奖励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详情如下:

项目支持政策

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根据企业对焦作市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

(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每年按50%—10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期限1—5年。

(二)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对引进省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我市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是: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亿元,奖励10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

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焦作市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

(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每年按不超过5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

(二)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新引进的省级以上总部经济企业(在焦作市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金融机构在焦作市新设的区域总部和后台业务总部等),根据企业对焦作市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

(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前2个年度奖励100%等额资金,后3个年度奖励50%等额资金。

(二)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境外、省外企业新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机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

新引进的、或增资的、或以并购方式参与焦作市企业改造重组的外资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按当年实收境外资金的1%予以奖励;属于世界500强(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的,按当年实收境外资金的2%予以奖励。

(二)对引进的境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我市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是: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奖励100万元,每增加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对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每增加实收资本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奖励10万元人民

(三)单个项目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监管的企业)、隐形冠军等龙头企业,或对焦作市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支持政策。

新设立经认定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产业,以及氢能与储能、生命健康、前沿新材料等未来产业项目,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在相应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贡献额5%的奖励,但不得超过100%。产业类别根据《战略新兴产业分类(2018)》《河南“十四五”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符合条件的,同时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

引荐单位支持政策

支持范围。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投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属于内资项目的,合同投资额须达到1亿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或合同投资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建成投产2年内年度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内外资项目,不受投资额度限制。

落地项目奖励。

(一)新引进项目投产达效的,自项目设立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外来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隐形冠军等龙头企业,投资额度经审计确认超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以及投资额度经审计确认超1亿元的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项目,达到奖励标准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一次奖励30万元。

(三)新引进企业地区总部经济项目的,自纳税之日起,按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的等额资金给予一次奖励。

(四)单个项目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符合条件的,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是:项目到位资本金每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单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单位,项目投资者不得以引荐单位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经费支持。鼓励与商协会、招商专业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合作,经筛选确定并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参与我市招商工作的,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筛选标准和实际成效的判定标准,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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