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长期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

时间:2022-04-21 08:52:16 来源: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保局发布了《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细则》旨在规范我省长期处方管理,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推进分级诊疗,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鼓励优先由基层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医疗机构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由与疾病相关专业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优先通过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细则》提出,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判断该患者是否符合开具长期处方的条件。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病情控制情况、用药方案、依从性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长期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4周。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开具用量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或在上级医疗机构医师指导下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做好门诊病历管理。

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首次开具长期处方的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患者使用的多种药物经医师或药师判断有相互作用的;罹患本细则规定病种以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长期处方药品应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或医疗保障凭证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将长期处方纳入专项点评,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水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长期处方使用情况监管,每半年将监管情况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情况。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医疗机构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防止医保基金违规支付。(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郭菁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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