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56次获刑5年,一名药企业务员的罪与罚

时间:2022-04-20 19:37:47 来源: 河南大小事儿


本报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高某某是河南双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河南南阳、平顶山地区“大输液”销售业务。为长期在医院销售“大输液”产品并增加销量,高某某在5年半时间内先后56次行贿医院院长、医生等医务人员。其中,以交付利润的方式,共计43次向医院院长化某行贿,金额超600万元。

2022年4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起“河南高某某行贿案”。《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最终,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为增加销售量,56次行贿院方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高某某,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河南双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河南南阳、平顶山地区“大输液”销售业务。

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高某某通过南阳市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某公司”)向南阳市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其任职公司生产的“大输液”产品。双方约定,出厂价与配送价之间的差价扣除,由该医药公司收取差额部分税费、管理费后全部归高某某支配。

高某某为增加自己销售的“大输液”产品在方城县某某医院的销量,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医药企业,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根据时任该医院院长化某(已判决)的要求,高某某以交付“大输液”利润的方式向化某行贿,先后43次给予化某共计615.9万元;为得到时任该医院药品科科长张某某(已判决)的帮助,先后13次给予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

2019年7月15日,河南省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对高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8月22日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移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8日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6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另案处理的方城县某某医院原院长化某,因受贿1046万元,202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监检衔接,宽严相济,推动财产刑

高某某行贿案是国家监委、最高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的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河南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衔接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犯罪的工作合力。

监察机关调查中发现,高某某为在行业竞争中获取优势,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医药企业,56次向医疗药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检双方就案件补充查证,特别是针对本案时间跨度长、行贿次数多的特点,应继续调取有关书证予以佐证形成了共识。

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及时安排专人负责,补充调取了高某某通过济某公司向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大输液”的具体品种、数量清单、双方的结算凭证,以及高某某56次在济某公司领款共计2929.8万元的有关证据,充分印证了高某某在每次医院结算输液款后向化某行贿的时间、金额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南召县检察院发现,高某某于2019年4月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此期间主动交代了向化某、张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后,检察机关综合考虑高某某行贿的数额、次数、主观恶性、后果等因素,建议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多次对高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充分说明本案的事实、情节及量刑依据,高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10月8日,南召县检察院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向南召县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充分考虑本案行贿数额、本人获利情况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提出判处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至30万元的量刑建议,南召县法院采纳。

12月16日,南召县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此外,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积极督促被告人高某某主动缴纳罚金,有力推动了财产刑的执行,增强了法律权威和刑罚执行力度。

(编辑:郝成 校对:颜京宁)

【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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