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住房类建设项目 4 年内竣工,逾期须缴纳违约金

时间:2023-07-09 21:26:27 来源: 潇湘晨报



(资料图)

7 月 5 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通过对竣工定义、开竣工期限、违约金计收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

对于开工竣工期限,《办法》表示,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 4 年内竣工。

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期限在 1-2.5 年之间;竣工期限在 3-6 年之间。其中,建设项目地下室 ≥3 层的,其开工日期可再延长 6 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政府原因的延期,按前款规定延长开工、竣工期限的,不计收违约金,每次延期不得超过 1 年。延长开工期限的,竣工期限相应顺延。企业原因的延期,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 1 个月,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的 0.5% 计收;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申请延期只可延期 1 次且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竣工延期但实际竣工逾期的,逾期 2 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逾期满 2 年(含 2 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的 20% 计收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 20% 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计收;也可以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潇湘晨报记者陈诗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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