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积金新政 6 月 19 日实施

时间:2023-06-15 18:22:46 来源: 新浪乐居


日前,乐居编辑从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 支持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 等 6 条公积金新政将于 6 月 19 日开始实施。

具体内容包括:

一、支持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资料图)

主要内容

购买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的缴存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不影响职工日后办理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政策说明

此项政策是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优化,采取的是预付制的模式,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已备案的资金监管账户,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 一方面,能够有效减轻购房者首付资金的周转压力;

● 另一方面,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能为购房者补充额外资金,提高可支付的首付比例,进而减少后期贷款的利息支出。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机制

扩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范围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已有住房但住房所在地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机构所在地分属不同区域,且在账户缴存机构所在地租房自住的,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区域划分规则为:

1.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金州区与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之间;

2. 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之间。

举个例子,职工的自有住房在旅顺口区,工作单位即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地在中山区,且在中山区(或市内任意一区)租房居住的,就属于第一种区划情形。

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针对我市中心城区与远郊县区通勤距离远、职工跨区域就业、租房居住的实际问题,在 " 无房租赁提取 " 基础上,增加支持拥有自有住房的缴存人跨区域租房居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使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更加合理和精准,切实解决缴存人的实际需求。

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 一是支持按实际房租足额提取。符合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且登记备案的、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形的,可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 二是实施差异化提取额度。按照区域实际租金水平,精细化、差异化设置和调整年最高提取额度。缴存机构为旅顺口、金州和长海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的年最高可提取额度为 18,000 元;缴存机构为普湾新区(普兰店)、长兴岛(瓦房店)和花园口(庄河)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的年最高可提取额度为 13,200 元。

● 一是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支持应提尽提,不设最高提取限额。对多子女家庭、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租住登记备案商品房的缴存人,也可按照实际租金支出足额提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

● 二是按照区域科学精准设置租房提取额度,契合我市区域住房租赁市场价格实情,兼顾了保障、效率与公平,也体现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资金管理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周期自主灵活确定

增加租房提取频次,缴存人可自行选择按年、按月或更灵活的提取周期年内多次办理租房提取。

优化了租房提取频次和周期,取消一年只能提取一次和各次提取间隔 12 个月的限制。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实际房租支付频率,合理规划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根据需要灵活自由、多次提取,不设提取频次限制。切实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四、增加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按月提取方式

● 符合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取条件的缴存人,非首次提取时,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该笔贷款的月应还款额(不含罚息);

● 选择按月提取方式的,同一自然年度内未足额提取的,可多次提取;

● 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在以往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基础上,增加按月提取方式,缴存人不再需要每月自行垫付还款,可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偿还商贷,有效缓解还贷资金压力。

目前,在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七家银行办理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可实现按月提取。下一步我们将抓紧与其他商业银行对接,尽早实现商业贷款按月提取业务全覆盖。

五、增加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缴存人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组)。

● 商转组贷款办理方式为顺位抵押;

● 商转组贷款资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商业贷款;

● 在商贷银行同意提前部分还款的条件下,缴存人无需自筹资金补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差额。

此项政策是在原《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调整,取消原政策中 " 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 限制,将 " 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 调整为 " 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新增了 " 商转组贷款涉及的房屋应权属明晰,能够办理抵押手续 "" 商转组贷款办理方式为顺位抵押 " 的办理要求。

政策调整后,办理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将原有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在商贷银行同意提前部分还款的条件下,借款人无须自筹资金补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差额,进一步减少贷款利息支出、减轻还贷压力。

六、优化低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机制

对低收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贷款利息补贴。

● 一是扩大贷款贴息范围,将贴息政策覆盖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困难家庭中的单独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等所有低收体。

● 二是提高并实施差异化贴息比例,其中,特困人员 100% 贴息,低保家庭(含单独保)贴息比例为 90%,低保边缘户家庭贴息比例为 80%。

● 三是设置单笔贷款年贴息金额 8000 元上限。

我市于 2011 年制定实施《大连市低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办法》,此次政策修订,扩大了享受贴息政策的低收体范围,提高并实施差异化贴息比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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