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拟出台政策规范低多层建设项目管理 加强规划编制管理严格土地供应管理

时间:2022-05-26 09:17:22 来源: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多层建设项目管理,坚决遏制变相建设别墅乱象,建立规划编制、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管理长效机制,保障房地产市场公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日前,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低多层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规划编制管理

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0

《通知》明确,本通知适用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低多层建设项目。本通知中所指“低多层”是指地上1至6(含)层。

《通知》提到,加强规划编制管理。控制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应明确用地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各类强制控制指标,用地质要对应《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二级类或三级类,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0。相关管控要求应纳入控规文本及图则,并作为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各层级规划。严禁通过擅自调整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范围使违法项目合法化。

严格土地供应管理

严禁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

《通知》提到,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土地出让时应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土地用途、宗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未明确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住宅用地供应,应当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以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不得建设别墅类建筑。非住宅用地供应,应当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以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严禁通过分割不动产形式,将商业、旅游、养老、办公、工业等项目变相改为别墅类项目;确需分割登记的低多层建筑,不得按栋转让登记给个人。

《通知》还强调,受让人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质、规划用途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严格规划审批管理

居住用地等合理确定建筑层数

《通知》提到,严格依据控制详细规划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并依据规划条件进行规划建筑设计。

居住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合理确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差和建筑退线等,注重尺度、比例、体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总面布置应体现公共,单体建筑室外环境设计一般不得通过设置围墙、围栏或绿篱等设施,将规划为绿地和公共空间的用地作为建筑首层的专有使用部分。低多层住宅应设置单元公共入口,首层除单元入口外一般不得设其他入口,单户户型不得同时具备首层空间和顶层空间。除公益配套公建可独立布置以外,严禁设计别墅类建筑。

商业、旅游、养老、办公、工业等非居住用地项目,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和规划条件确定的用途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并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严禁按住宅面或功能变相设计成低多层独栋、双拼和联排等别墅形态建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载明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质,不得通过分割不动产形式变相改为别墅类项目,确需分割登记的低多层建筑,不得按栋转让登记给个人。

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和海岸带、风景区等重点区域,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形态和高度。涉及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洋自然岸线等生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审批图纸组织竣工规划核实,对擅自圈占绿地和公共空间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通知》还提到,不动产登记应当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严禁违规分割不动产单元。用地、规划等批准文件对分割登记有限制条件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的意见。商业、旅游、养老、办公、工业等项目中的低多层建筑确需按栋分割登记的,应以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登记主体,并在登记证书中载明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用途。(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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