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管理法》印发 4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03-24 09:19:00 来源: 西安新闻网


22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管理法》(以下简称《鉴定管理法》)印发,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鉴定管理法》明确,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西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鉴定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受理鉴定申请: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提出鉴定申请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在作出补偿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就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提出鉴定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鉴定申请:申请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且未取得委托书的;申请鉴定不是针对评估报告本身的;提出鉴定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范围不明确的;同一份评估报告已受理的;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申请房屋已灭失,且证据无法确定的;其他不应由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专家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鉴定意见应当在鉴定申请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

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鉴定,并进行合议论证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无效。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及时提供评估报告、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相关资料,并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改正有关问题,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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