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把同事骂到重度抑郁、“以死自证”,判了!_世界聚焦

时间:2023-04-10 11:08:08 来源: 潇湘晨报


" 内鬼、叛徒 "……


(相关资料图)

因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

北京一男子

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

多次在微信群辱骂同事,

致其重度抑郁,试图 " 以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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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近日,

北京东城法院认定

该男子侵犯名誉权,

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并赔偿医疗损失费、精神损失费。

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

微信群内多次辱骂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黄某原为该公司股东,任副总经理,两人在一起共事多年。

2022 年 1 月,王某到张家口出差,被人跟踪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王某怀疑是黄某将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

2022 年 1 月 9 日,公司例会上,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王某推测其行踪系公司内部人员泄露,言语中表示 " 信息都是你泄露的 ",直接指向黄某。

王某讲述后,要求公司其它部门领导对此发表意见,明确谁是 " 内鬼 ",其他人员对此进行了附和,黄某则予以否认。过程中,王某言辞激烈,黄某情绪激动。为自证清白,黄某 " 以死证明 ",摔碎玻璃器物来割伤颈部,被送往医院。

此后,王某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对黄某进行言语辱骂。

自 2022 年 1 月 11 日起,王某先后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表 " 损害公司利益 "" 地地道道的汉奸 " 等内容,直指黄某倒卖公司项目,引发多人在群内附和并相继发出 " 汉奸 "" 内鬼 "" 叛徒 "" 黑恶势力 "" 锄奸 " 等内容。

黄某曾在群内发送个人声明图片截图,表明自己并不存在群内讨论的相关情况,会对相关人员的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内发表相关言论,引发讨论。

黄某不堪其扰,深受打击,情绪低落。经医院诊断,黄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绪。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扰乱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起诉至东城法院。

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

需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的领导,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多人参加的公司例会中通过言语直接指向黄某,并使用 " 内鬼 " 等字眼,导致其他与会人员亦对此进行附和,该行为导致黄某情绪激动,割颈受伤。

之后,王某又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送文件,称 " 二黄伪造国家机关公有住房文件 "" 获得高点数收益,并接受对方礼品 "" 揭秘集资骗局 ",并以 " 汉奸 "" 邪不压正 " 字眼指向黄某,上述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故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

对于王某辩称微信群不具有公开性,法院认为,普通大众不同于明星等公众人物,王某发布消息的微信群为二人的单位工作群,人数较多,且事实上已经造成其他人员随王某的言论而产生负面评价的后果。

东城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沟通平台微信群中向原告黄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损失 2173.43 元;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抚慰金 3000 元。

该案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言行应遵守法律法规

"《民法典》设专编规定公民人格权,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近年来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 该案的主审法官荣慧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名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了更多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应该做到理性,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 荣慧提示,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发展,网络空间也记录着公民的言行举止,言行不当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权,在使用微信群、企业钉钉群等网络通讯工具时,要对自身言行负责,规范自身网络言行。

来源 | 北京市东城法院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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