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观察:传播奥密克戎被处罚,该撤销吗?

时间:2022-12-21 08:54:17 来源: 潇湘晨报


12 月 20 日,曾任最高院刑事法官的黄应生一则呼吁上了热搜。

黄应生表示,因传播奥密克戎被处罚的人,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错。


(资料图)

他认为," 既然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应随之调整。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的案件,应该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有些已经生效的判决,如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按理也应当纠错。"

有人回应称,这些人留的犯罪案底,现在看来确实有些别扭了。

如今,新冠感染者随意出街没人管。但从奥密克戎去年 11 月在我国境内发现,一直到今年 12 月 7 日 " 新十条 " 出台,这是可以入刑的行为。

11 月 19 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通报:

马某辉一行 4 人于 11 月 15 日从青海省西宁市自驾出发,11 月 16 日 16 时许在成绵高速收费站接受入川核酸检测后进入成都。抵蓉后,马某辉一行 4 人未按要求向社区报备,未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入川后首次核酸结果未出前,擅自前往商场、餐馆、KTV 等空间密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造成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马某辉等 4 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依法立案侦查。

12 月 1 日,山西吕梁市方山县警方通报:

2022 年 11 月 23 日 11 时左右,薛某某从河北廊坊广阳区、次安区等地途经青银高速,在方山县大武高速口入境,下高速后,未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执行第一落点核酸检测,未戴口罩下车与人交谈,未落实居家隔离、向社区报备等管控措施,返吕后未主动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出入方山县及周边相关区域的饭店、KTV 等人员密集场所,至 11 月 29 日被确诊为阳性病例,造成方山县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

薛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12 月 7 日后,政策变化,类似的警方通报就消失了。这些案件,可能还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判期间,该不该判,该如何判,的确容易陷入争议。

还有一些案件,在 " 新十条 " 出台之前已经判决。

约一个月前,辽宁绥中县法院判决了一个案例。

2022 年 1 月 22 日,贺某某和韩某驾驶辽 PC2438 号大货车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 月 25 日返回绥中县。二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暴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

后两人均确诊,造成绥中县 183 人被感染,7865 人被隔离。绥中县为此支出了约 1.55 亿元的疫情应急处置费用。

两人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顶格处罚是 7 年。4 年有期徒刑量刑不轻,属于 " 后果特别严重 "。

经济观察报统计 2022 年迄今,裁判文书网上仅公布了 4 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决。

这些已判的案件应不应该 " 纠错 ",可以被讨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定义没有改变,当事人若违反了法律,可以依法处罚。不过同时,我们也应该将当时的疫情防控措施纳入法律讨论框架。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为: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当事人拒绝执行的疫情防控措施,要有两个前提:(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2)依照传染病防治法。

如果当地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不符合这两个前提,那么当事人即便拒绝执行,也不应该被判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撰文 | 柴归


网站简介 网站团队 本网动态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Copyright© 2014-2020 中原网视台(www.hnmdtv.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