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离婚后男子追要房子折价款,前妻能否拒付?

时间:2023-02-23 16:41:18 来源: 大河财立方



(资料图)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徐晓艳】离婚时两人协议,女方支付男方房子折价款,男方则需要支付次女抚养费,这两项费用能否抵消?2月23日,记者从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城法院)获悉,男子因离婚后对方未按时支付全部房屋折价款向该院申请执行,经执行干警耐心协调,女方将剩余的20万元支付完毕。

去年6月份,家住郑州的闫女士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为由诉至管城法院,要求离婚。闫女士称,她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先后生下长女和次女,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摩擦不断。

诉讼过程中,经管城法院主持调解,闫女士和刘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人自愿离婚,长女由刘某抚养,次女由闫女士抚养。刘某自2026年3月即长女年满18周岁起,于每月5日前向闫女士支付次女抚养费1800元;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登记在闫女士名下的房产及地下室归闫女士所有,该房产剩余按揭贷款及抵押贷款由闫女士负责偿还,闫女士支付刘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分两次支付完毕。

调解书生效后,闫女士仅支付30万元房屋折价款,剩余20万元未支付,刘某向管城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管城法院执行二大队中队长侯开立依法向闫女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剩余的钱可以和女儿的抚养费相抵。”在执行过程中,闫女士这样表示。刘某不同意抵消,仍然坚持要房屋折价款,并且索要延迟支付的利息。

随后,执行干警一方面通过微信积极和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不回复微信时,便通过电话不停地沟通协调,直至双方达成了和解意见。刘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闫女士同意支付剩余的20万元折价款,并于近日当场交付。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关键词: 社会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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