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证监局:开展辖区内债券业务自查,避免发生实质违约或技术性违约

时间:2022-03-14 17:40:10 来源: 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3月14日,河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要务,也是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切实提升对信息披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做好2021年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做到应披尽披。受托管理人应持续督导公司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年报披露前的核对工作。

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树立诚信形象,珍惜企业声誉,提前做好偿债资金安排,确保到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避免发生实质违约或技术性违约。如存在兑付困难或不确定性,应制定风险预案,尽早通过与债券持有人协商不回售、展期、置换,处置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债转股等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附全文:

河南证监局关于做好2022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22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及债券监管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确保辖区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2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年报披露工作,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要务,也是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切实提升对信息披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做好2021年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做到应披尽披。受托管理人应持续督导公司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年报披露前的核对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梳理上报问题风险

截至4月30日有存续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按我局要求开展债券业务自查工作,逐项填写自查工作底稿(附件1),并形成自查问题汇总表(附件2),于5月15日之前将自查工作底稿及自查问题汇总表加盖公章后的电子版材料(扫描版及EXCEL版)发送至我局联系人电子邮箱。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行人应及时整改;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通报受托管理人并报告我局。对拒不自查、不认真自查、按期未能完成自查的发行人,以及自查过程中未能如实反映情况、刻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我局将在后续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并从严处理。

三、严格履行兑付义务,有效防控债券风险

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树立诚信形象,珍惜企业声誉,提前做好偿债资金安排,确保到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避免发生实质违约或技术性违约。如存在兑付困难或不确定性,应制定风险预案,尽早通过与债券持有人协商不回售、展期、置换,处置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债转股等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及回售到期前三个月向我局报送偿债资金安排报告,受托管理人对偿债资金安排情况出具核查意见。偿债资金安排报告及核查意见加盖公章后的电子版材料(扫描版及EXCEL版)发送至我局联系人电子邮箱。

受托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沪深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完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开展信用风险监测、分类和排查工作。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加盖公章后的电子版材料(扫描版及EXCEL版)发送至我局联系人电子邮箱。

四、受托管理人严格履职尽责,持续提升执业质量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持续督导发行人做好年报等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我局将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对受托管理人执业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特此通知。

附件1.2022年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底稿.xls

附件2.2022年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问题汇总表.xls

联系人:王晓静,电话 0371-69351037 wang_xj@csrc.gov.cn

张  文,电话 0371-69337539 zhangwen@csrc.gov.cn

河南证监局

2022年3月14日

责编:杨志莹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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