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难言“零容忍” 对仁东控股财务造假的处罚有点轻

时间:2022-02-24 07:03:03 来源: 大河财立方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去年7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仁东控股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近日终于水落石出。2月21日晚,仁东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月1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公司和主要高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告知书》,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利润总额7968.08万元,包括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针对仁东控股公司的上述财务造假行为,证监会依法拟决定,对仁东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代董秘霍东给予警告并处120万元罚款;对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财务总监王石山,公司分管保理业务的副总经理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处50万元罚款。罚款金额总计370万元。

对仁东控股财务造假行为予以处罚,这是市场所乐于看到的事情。为此,有媒体表示,证监会对仁东控股财务造假、股价操纵等案件的彻查和严打,落实资本市场“零容忍”要求,切实加大违法成本,有效提升执法威慑,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基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的事实,基于A股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接连不断的现状,近年来,管理层乃至高层一直都在强调要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要予以严厉的查处,给予沉重的打击。不过,从证监会下发的《告知书》来看,证监会对仁东控股财务造假案的查处难言“零容忍”,其处罚甚至显得“有点轻”。

对仁东控股财务造假案最终给予370万元的罚款,如果是执行原来的老版《证券法》,这个罚款当然是让人无话可说的。因为根据老版《证券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顶格处罚也只有60万元,这完全就是挠痒痒。所以原来的《证券法》被市场称为是“豆腐法”。而从2020年3月1日起实行的新《证券法》是明显加大了违法违规成本的,对一起财务造假案只给予了370万元的处罚,实在是有点说不过去,有点“手太软”。

根据新《证券法》第197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照新《证券法》的规定,对仁东控股的罚款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顶格处罚为1000万元;对董事长霍东、总经理王石山、副总经理黄浩三人的处罚金额则是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顶格处罚就是500万元。

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是,对仁东控股的罚款150万元,这是一个接近于下限的处罚;对董事长霍东的处罚是120万元,也是一个偏低的处罚;而对总经理王石山、副总经理黄浩更是给出了最低的下限处罚50万元。这样的处罚确实难言“零容忍”与“严厉打击”,仍然是监管的皮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并不能起到打击及震慑财务造假者的目的。

不仅如此,尽管仁东控股财务造假被查处,但该公司却不会因为财务造假而被退市。该公司在公告里已率先给投资者吃了“定心丸”,明确表示,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 9.3.1 条、第 9.4.1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也正因如此,对仁东控股财务造假案的查处,既没有进行重罚,更没有让其退市,这样的处罚显然有些偏轻,与“零容忍”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

责编: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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