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

时间:2022-02-22 09:14:38 来源: 西安新闻网


记者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印发《加快发展保障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扩大保障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市人 民住有所居目标。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方米小户型为主

《实施意见》明确了对象标准。保障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市工作 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按照租赁运营企业可持续、租户可负担的原则,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 90%执行。具体租金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定期发布。

土地支持政策方面,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探索利用城区、靠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建设保障租赁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租赁住房;建设保障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鼓励将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和配套商业用房统筹集中建设、改建为保障租赁住房。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租赁住房。

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租赁住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租赁住房;用作保障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质, 不补缴土地价款。

用地计划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总量20%

按照职住衡原则,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 单列保障住房(公租房、保障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用地计划,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20%;在每年第一批集中供地时优先供应、应保尽保,未供应保障住房用地的区县、开发区,不得出让商品住房用地。

新供应土地应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大型公交站点附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地铁沿线周边综合用地及公交场站上盖物业中建设保障租赁住房。

保障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我市将精简保障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租赁住房的,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具保障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 等手续。

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对新建的保障租赁住房项目,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分阶段限时联合验收。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按照相关规定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地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保障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金融支持政策方面,加大对保障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落实保障租赁住房贷款相关统计制度,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放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保障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将保障住房年度供地、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全市保障住房建设考核内容。对未按时限供地的区县、开发 区,由市资源规划局暂停相关责任单位土地审批工作。

切实提高保障租赁住房使用效率,承租对象正在享受其他形式保障住房的,不得申请保障租赁住房;保障租赁住房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建立保障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保障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严禁以保障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行为。

此外,保障租赁住房项目应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市政府批准,转让后原保障租赁住房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租赁住房应与生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工业项目企业与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投资建设的保障租赁住房,涉及转让其部分产权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优先购买。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张端 实生徐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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