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提升河湖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时间:2022-03-23 09:04:49 来源: 昆明信息港


为深入落实河(湖)长制,提升河湖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日,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将以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为主要任务,全面落实河(湖)长在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领导责任和检察长在服务保障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法律监督责任,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包括协同领导机制、办案协作机制、联合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其中,在重点河湖联动管理保护方面,县级以上河长办、检察机关将重点围绕六大水系、牛栏江、赤水河(云南段)、九大高原湖泊的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治理突出问题,强化执法、司法联动,形成河湖保护治理合力,有效推动河湖管理保护见实效。重大案件联合督导。对于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及媒体曝光、涉及面广或跨行政区域的涉河湖公益诉讼案件,可由检察机关与同级河长办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强化问题整改。

《意见》要求,针对本地区河湖流域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县级以上检察机关、河长办每年可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坚持执法、司法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河湖生态全链条、全流域管理保护。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河湖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条件的,可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相关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并通报同级河长办。对于重大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需要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加强工作衔接,实现执法、司法联动推进。(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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