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03-28 13:50:34 来源: 安徽商报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3月25日通过了《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

明确三大片区功能划分

2020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安徽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据了解,2021年,安徽自贸试验区实现进出口1540.7亿元、占全省的22.3%,实际使用外资(FDI)8.7亿美元、占全省的47.4%,新增注册企业1.3万家,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1.9%、高于全省均2.5个百分点。2022年1月,新增注册企业1042家。

《条例》共计九章六十五条。其中明确规定,合肥片区、芜湖片区和蚌埠片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功能划分,结合区位特点和产业特色,加强联动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合肥片区重点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引领区。芜湖片区重点建设战略新兴产业先导区、江海联运国际物流枢纽区。蚌埠片区重点建设世界级硅基和生物基制造业中心、皖北地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发展引领区。

创新出现失误免予追责

《条例》鼓励改革创新,坚持政策从优,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对自贸试验区建设作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同时,条例明确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政策从优”助推快速发展

为自贸试验区快速发展,《条例》给予了充分的制度支持,一是明确坚持“三个优先”,即优先试点重大改革举措,优先适用开放发展政策,优先布局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研发台、基础设施。二是明确“政策从优”,即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对同类事项的支持政策,力度优于自贸试验区的,普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对特定区域的政策措施,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自贸试验区可以直接适用。

为加快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提高贸易发展质量和效益,《条例》规定,促进贸易新业态发展,推动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建设适应新型贸易发展。明确自贸试验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以外,可以审慎探索开展易货贸易试点,创新易货贸易形式。(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网站简介 网站团队 本网动态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Copyright© 2014-2020 中原网视台(www.hnmdtv.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