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言人:从国际公约定义 新疆根本不存在所谓“强迫劳动”

时间:2021-12-25 12:29:55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就新疆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各项劳动权益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伊力江•阿那依提在今天的发布会上表示,各族群众完全自愿就业、自主择业,维吾尔族等各族劳动者的各项权益都受中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的保护。

伊力江•阿那依提说无论是从国际公约的定义,从我国法律规定,以及从客观实际看,新疆根本不存在所谓“强迫劳动”。

第一,新疆各族群众的平等就业权受到法律保护。保障平等就业权不仅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体现。在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国家法律是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为各族劳动者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确保了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或受歧视。

第二,新疆各族劳动者自愿就业、自主择业,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严厉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等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新疆地区,各族群众劳动就业是完全自由的,各族劳动者都具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从事何种劳动、去什么地方工作、去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都是自主决定的。各族劳动者自愿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人身自由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新疆各族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受到法律保护。休息休假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一种体现劳动者人格独立、蕴涵劳动者利益的人权类型。新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依法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安排补休或支付相应报酬。同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春节、肉孜节、古尔邦节等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休息权利。

第四,新疆各族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既是劳动者及其家属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劳动报酬权是国际劳工组织确认的核心劳工标准之一,也是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重点保护的对象。在新疆地区,各族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有权取得报酬,而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应尽的义务,劳动者依法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切实维护各族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五,各族劳动群众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均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新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族劳动者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在依法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使用何种语言文字进行交流。充分尊重各族劳动者风俗习惯,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总台央视记者 黄达 董良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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