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委原委员、行署原副专员刘洪久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时间:2021-12-25 11:16:02 来源: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大兴安岭地委原委员、行署原副专员刘洪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洪久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亲属收受钱款及授意他人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钱款,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工程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洪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蜕化变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经济上贪婪成性,甘于被“围猎”,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卖官鬻爵,大搞权钱交易;工作上罔顾职责,擅权妄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生活上腐化堕落,搞权色交易,道德败坏,严重污染任职地区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洪久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洪久简历

刘洪久,男,汉族,1962年12月生,黑龙江肇东人,198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参加工作,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

1981.09—1984.08绥化师范专科学校政治专业学习

1984.08—1985.05塔河县委组织部干部组科员

1985.05—1991.01塔河县开库康乡副乡长

1991.01—1993.10塔河县开库康乡乡长

1993.10—1994.01塔河县(林业局)县(局)长助理、县政府办主任

1994.01—1997.03塔河县副县长

1997.03—1999.06塔河县委常委、副县长

1999.06—2001.01塔河县委常委、副县长、林业局副局长

(1997.05—1999.12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1.01—2001.05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勘察设计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2001.05—2003.08大兴安岭行署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03.08—2005.07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委书记

2005.07—2011.11呼玛县委书记

2011.11—2011.12大兴安岭地委委员、呼玛县委书记

2011.12—2012.07大兴安岭地委委员、秘书长、统战部部长、地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

2012.07—2016.12大兴安岭地委委员、秘书长、统战部部长、地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地区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2016.12—2018.12大兴安岭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

2018.12—2019.01大兴安岭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行署副专员

2019.01—2019.03大兴安岭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行署副专员、林管局党组副书记

2019.03—2019.04大兴安岭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林管局党组副书记

2019.04—2021.06大兴安岭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2021.06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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