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最高法出台维权索赔新规 确认花瓶独董时代结束

时间:2022-01-27 07:39:06 来源: 大河财立方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月22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发展,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来说无疑是一件大事,它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通过司法诉讼来维权,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最高法出台的新《规定》就是投资者进行维权的一个指南,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便利了投资者的维权,比如,《规定》取消了前置程序的设置,方便投资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废除前置程序,对于投资者维权是有积极意义的。

不仅如此,《规定》的发布,让去年11月12日以来市场关注的有关独董的追责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同时也正式确认了“花瓶独董”时代的结束。

去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案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赔偿5.5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这其中就包括康美药业的5名独立董事也要分别承担5%及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的赔偿金额高达1.23亿元或2.46亿元。

从司法的层面追究独董的赔偿责任,广州中院的判决对于中国股市来说还是第一次。所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案的判决把独董们吓坏了。毕竟上亿元的天价赔偿这是独董们倾家荡产都赔不起的。因此,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案的判决宣告了“花瓶独董”时代的结束。为此,上市公司独董掀起了一轮“离职潮”。

而新《规定》的发布,正式确认了“花瓶独董”时代的结束。对于独董的赔偿责任问题,新《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独董可免责的五种情形,而在五种情形之外,当然都是要追究赔偿责任的。

根据《规定》,这五种可免责的情形是:(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虽然《规定》给独董们明确了五种免责的情形,但从五种情形的内容来看,独董要免责其实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尤其是“花瓶独董”根本就不可能免责。因此,《规定》用法规的形式正式确认了“花瓶独董”时代的结束。要想免责就不能做“花瓶独董”,要做“花瓶独董”就不能免责。《规定》明确的五种免责情形,那都是对勤勉尽责的独董而言的,五种免责情形是消除勤勉尽责独董的后顾之忧。

但在现行的独董制度下,独董要做到勤勉尽责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目前上市公司的独董,代表的基本上都是大股东的利益,独董都需要看大股东的脸色。而且独董基本上不到上市公司现场办公,有的独董甚至是90高龄的老人。这样的独董如何能做到勤勉尽责?可以说,目前的独董制度很难适应新《规定》的需要,新《规定》的发布或将倒推独董制度走向完善。

责编: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关键词: 皮海洲 法律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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