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严禁收取与招生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时间:2021-12-09 14:55:19 来源: 河北日报


省教育厅等5部门日前联合发文,就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各有关部门须加强对各类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歪曲收费政策、违规收费、搭车收费、助力他人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严禁随意扩大政策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社会组织,收取学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规定免除的学杂费。

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中,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审批权按《河北省定价目录》执行。公办高校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本、专科)学费按照最高不超过普通高校本、专科同类专业基本学费标准执行;成人函授本、专科学费按照最高不超过普通高校本、专科同类专业基本学费标准的40%执行;夜大(含开放大学业余班)本、专科学费按照最高不超过普通高校本、专科同类专业基本学费标准的50%执行。省开放大学体系参加国家开放大学举办的开放教育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外高校在河北省设置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站点本、专科收费标准参照河北开放大学体系开放教育收费标准执行。

扩大高校学分制收费范围,高校学分制收费由已批准的试点高校扩大到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具备学分制收费条件的所有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服务收费不得以

入学入住为由强制收取

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或向社会提供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费用(服务收费)。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国家政策允许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但不得从中获取差价。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已包含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收费和代收费。学校和服务单位不得以入学、入住等为由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收费和代收费,也不得将服务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河北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授权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制定。

学费、住宿费

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报到日前一个月内收费,不属于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住宿费调整从新学年开始执行。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简章公布标准和调整标准不一致的,当年新生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费。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年收费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学年(学期)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期)所交全部学费、住宿费。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应退还学生全部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全部费用。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学费、住宿费。

学校对学生缴纳的代收费、服务收费,已发生代购代办事项或已提供服务的,不退还相关费用(所缴费用有结余的,结余部分退还学生),但应将代购实物等发给学生;尚未发生代购代办行为或未提供服务的,应全部退还所缴费用。(记者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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