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河北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和施行必将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截至2020年底,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为20.5万公里,普通干线公路里程达到2万公里,农村公路里程达到17.7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8000公里。新出台的《条例》共十章七十条,从公路发展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公路保护、农村公路、收费公路、公路区域协同发展、保障与监督等方面对公路管理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我省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并与周边地区公路网统筹衔接。同时,针对当前公路领域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集突出问题,《条例》提出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解决方案。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养护运营等活动;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融资渠道,统筹项目一体化开发;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同时,《条例》还对农村公路作出规定,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投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补助机制;明确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技术标准;建立对农村公路养护奖惩机制。
《条例》明确,公路养护工作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避免推诿扯皮;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公民发现公路安全隐患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并及时消除;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严重受损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修复,并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采取限制通行、限高限宽、关闭公路等措施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审批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条例》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公正文明执法;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执法主体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公路突发事件、违法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等设定法律责任。(燕都融媒体记者张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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