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1-09-27 11:41:40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资本市场执法司法体系建设,依法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完善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执法司法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维护我省良好金融生态,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到2022年,我省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基本建立,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显著增强,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到2025年,符合我省实际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

二、严格贯彻执行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订的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家证券领域有关法规制度,及时侦办、查处证券违法犯罪大案要案,形成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高压震慑态势,全面提升全省证券市场监管质效。

(四)完善纠纷化解机制。推动因虚假陈述等引发民事赔偿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在省内落地,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为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责任主体追责。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持续推广“示范判决+纠纷调解”工作模式,提升调解组织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的能力和效率。支持广州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珠海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加大证券仲裁规则创新力度,积极参与证券纠纷化解。

(五)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推动构建过罚相当的中介机构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中介机构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坚决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规避退市的行为。发挥证券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建立教育引导与监督检查并重机制,从前端扼制证券违法犯罪活动苗头。

三、完善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六)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加强一线侦查力量建设,优化全省公安机关证券犯罪侦查编制资源配置。探索证监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线索研判、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方面的行政刑事执法协作机制。

(七)完善证券案件检察体制机制。加强证券领域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推动在省检察院组建金融犯罪办案团队。完善检察机关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协同配合机制,采取检察提前介入等方式,会商研判案件线索、犯罪事实、证据规格、法律适用等问题,共同研究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嫌重大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

(八)完善证券案件审判体制机制。加强广州、深圳等证券期货交易所所在地金融审判工作力量建设,探索统筹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深化金融审判专业化改革,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专门机制。在有条件的中级法院配备专业人员专门审理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落实由中级法院和同级检察院办理证券犯罪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加大证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度,建立省内法院共享执行依据等联动机制,简化强制执行申请程序,提高强制执行效率。

(九)加强办案、审判基地建设。在广州、深圳等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设立证券犯罪侦查基地、检察基地和审判基地,并由对应的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提起公诉、审判,通过犯罪地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等方式,依法对证券犯罪案件适当集中管辖。

(十)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前提下,强化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坚持底线思维和“一盘棋”思想,落实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实行“一位分管领导和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成立一个工作专班跟进处置、制定一个专项工作方案统筹应对、统一一个口径上报和发布信息”的“四个一”应对机制,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落实常态化情报监测预警,建立证券违法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严防风险叠加外溢。加强证监部门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执法合作,落实资本市场重大违法案件内部通报制度,有效防范和约束办案中可能遇到的地方保护等阻力和干扰。持续加强各类地方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将打击处置非法交易场所作为重点,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四、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

(十一)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打击,全面提升证券违法大案要案查处质量和效率。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清查追偿,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新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加快推进相关案件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建立大案要案查处综合保障机制,畅通个案信息快速便捷查询渠道。

(十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站、直播台、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介,坚决清理非法证券业务,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严控杠杆率。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工作衔接,有效防范区域金融风险。

(十三)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强化对债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统一执法,重点打击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不断优化债券市场监管协作机制。

(十四)依法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和从业人员监管,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加大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力度,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

(十五)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监管合作。健全与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围绕信息交流、风险防范、监管合作等主题,进一步加强粤港澳三地资本市场监管交流与协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监管协调合作与信息交流。探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

(十六)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直接或间接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

(十七)落实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严格落实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

六、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

(十八)增强证券执法能力。采取多种形式,促进证监、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加强人员和业务相互交流协作,增强行政执法、刑事侦查、检察和审判工作力量。建立公安机关与证监部门常态化协查机制。保障证监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执法权限。加强统一执法,持续推动证券犯罪案件办案标准的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营造公公正的法治环境。

(十九)提升科技监管执法效能。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建设证券期货违法活动监测预警台,实现对全省证券期货市场参与方的追踪,及时抓取异常行为风险点。研究制定符合证券期货市场特征的风险评价模型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加强司法、财政、市场监管、金融、海关、税务、通信等部门信息互通,推进证券监管大数据台建设。推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台,全面提升证券监管执法信息化、智能化水

七、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加强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完善资本市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引导鼓励资本市场主体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国家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惩戒,提高资本市场主体失信成本。依法依规将资本市场诚信信息纳入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台,加强信息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

八、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问责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成立省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省领导同志任组长,省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广东证监局,由广东证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要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重要规则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广东证监局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共同负责。

(二十二)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做好立体化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新闻舆论工作,多渠道多台强化对重点案件的执法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向市场传递零容忍明确信号,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加强投资者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增强价值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处置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负面舆情,加大对网络跟风炒作、编造、传播虚假恶意信息等的处置力度,稳定市场信心。

(二十三)加强监督问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落实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要求。执法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各种腐败问题,涉及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同时注重防范腐败案件可能诱发的资本市场风险。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发挥复议监督、检察监督和诉讼监督作用,强化对监管执法机构的规范与监督。对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案件正常查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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