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本月起实施 出租车上路须“三证齐备”

时间:2021-09-02 13:43:00 来源: 深圳晚报


9月1日,深晚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正式印发,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应该取得“三证”,即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营运证。对于行业的发展,条例中鼓励出租汽车行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出租车必须“三证齐备”

条例中规定,巡游车可以巡游揽客或者在站点候客,也可以通过电召、网络等预约方式承揽乘客,而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揽乘客。鼓励出租汽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包括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和网约车经营许可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用于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营运证,包括巡游车车辆营运证和网约车车辆营运证。未取得上述证件之一的,不得从事营运服务。

条例中对运价也做出了规定。其中,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条例提出,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按照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报备和报告义务;合理制定营运价格,进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并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计费;不得以排斥竞争为目的对预约巡游车和不同类型网约车实行差别待遇;按照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显示提供服务的车辆号牌、驾驶员姓名、照片、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约车人全面、真实、准确披露约车人指定地理位置半径三公里范围内的各类待约车辆以及数量、网约车计价标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网约车,核实确认驾驶员是车主本人等。

驾驶员可拒载不系安全带、醉酒者、妨碍驾驶安全者

除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作出规定,条例中对乘客也提出了要求。条例中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载客或者终止服务。

具体包括: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在乘车过程中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要求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陪同(监护)人员的;未经驾驶员同意携带宠物的,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损坏、污损车辆或者营运设施的;使用预约方式召车,未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乘车的;取消预约未及时告知相关预约服务台的;不按规定标准支付车费的。 (记者 董玉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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