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不符合购房资格不要私下购买

时间:2021-08-19 13:37:44 来源: 今晚报


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市住建委日发布全市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提醒购房群众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重点注意多项事项。

日,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本市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对项目正常开发建设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对此,住建部门采取严厉措施,通过约谈警示、行政处罚、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关闭商品房合同网签功能等手段,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市住建委工作人员说。

经过梳理,住建部门提示广大购房者应重点注意下列事项。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前,要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拟购房屋是否在销售范围内,对未取证项目或房屋,不要向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支付定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

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款,购房人应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要将房款直接交由开发企业或存入其普通账户。

本市实施严格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若购房人不符合购房资格,不要私下购买,否则不但无法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不动产登记,还会面临一房多卖、合同违约等多种风险,造成经济损失。

市民购房前,应要求开发企业明确房屋是否设定抵押权,对拟购抵押房屋的,要求开发企业向购房人出具书面告知书,明确约定解除抵押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

不要购买司法查封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记者雷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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