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首次亮相 拟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时间:2021-08-18 11:41:16 来源: 北京青年报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举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首次亮相。

据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拟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予以明确。修正草案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人口问题始终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全局和战略问题。

2021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正草案对此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修正草案还规定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相关内容也拟被写入法律。例如,修正草案明确,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据了解,修正草案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

家庭教育法拟更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本次会议听取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家庭教育法(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各方面意见提出,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

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将家庭教育法的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草案提出,家庭教育的任务,除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应当包括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草案建议,修改家庭教育的概念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草案二次审议稿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不能减轻其家庭教育的责任。

此外,鉴于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乱象,增加一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盈利教育培训。”

对“大数据杀熟”作出针对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三审。据悉,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以及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等作出有针对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草案增加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公布测评结果,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草案也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草案增加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明确:个人请求将其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草案明确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另外,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本组文/本报记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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