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拟大幅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 增加免责和补偿条款

时间:2021-07-22 14:13:30 来源: 新安晚报


7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将原有的“省级见义勇为奖金最低5万元、市级最低3万元、县级最低1万元”奖励标准调整为以“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了奖励标准。

重新界定“见义勇为”

原条例中的“特定义务”属于学理概念,含义不清,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影响见义勇为的认定工作。《修订草案》重新界定了见义勇为的概念。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除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是本省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居民,其奖励和保障依旧适用本条例。

大幅提高奖励标准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也有变化。《修订草案》将原有的“省级见义勇为奖金最低5万元、市级最低3万元、县级最低1万元”奖励标准调整为以“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大大提高了奖励标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事迹比较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称号,给予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例如,2020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442元,就远远高于1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称号,给予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授予安徽省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称号,给予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标准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会定期予以奖励,同时将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载入地方志。对因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奖金的具体金额,由作出奖励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增加免责和补偿条款

《修订草案》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文精神,增加了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免除民事责任、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

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扶助。

因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

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就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因监护人见义勇为死亡、致残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保障;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穆玥徐之升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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