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7月1日起施行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时间:2021-06-02 14:39:50 来源: 每日商报


5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修订后有何亮点?对于应对接下来的主汛期又会起到怎样的作用?昨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条例强化政府领导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协调机制和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并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同时,条例明确了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明晰各级各部门职责。包括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作了列举式规定。

记者获悉,今年预计全省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较为频繁,气象年景较差,气象灾害偏重。此次条例从灾害预防、监测预报、抢险救援、灾后恢复等方面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进行了全流程的规定,这将对应对接下来的主汛期提供了法治保障和科学指引。

具体来看,在加强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上,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统一调查监测评估制度和灾害风险识别机制,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共用共享等保障机制。

在监测预报预警方面,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有关信息采集和报告网络,实现全省域监测预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并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险情等信息的报送和统一发布制度。

“省内聚焦地质灾害,以小流域山洪、城市内涝、原洪涝等为重点,建设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的精密自动台,目前已接入3557个气象计量站,4652个水文监测站等实时监测预警,以及15405艘渔船的实时位置信息,初步实现了全省域监测预报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赵孟进介绍。

另外,在灾后恢复工作上,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机制,推进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多方共担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指出要加强数字化建设,规定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预防、研判、指挥、预警和处置的数字化建设,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防汛防台抗旱数字化台,推动自然灾害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的智能化、现代化。(记者 严佳炜 实记者 刘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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