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立法明确餐饮业“口罩规范”:不给服务人员提供口罩将被罚

时间:2022-03-29 10:49:52 来源: 大河财立方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食品安全成为公众关心的重中之重。餐饮从业者,更应规范防控措施。3月29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请审议。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此次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十分“迷你”,只有9条,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监督举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草案)》第7条明确了餐饮从业者不佩戴口罩法律责任: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累计处罚其从业人员三人次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8条则明确了餐饮提供者不提供口罩法律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向本单位餐饮服务人员提供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在作《规定(草案)》说明时指出,此次立法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针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问题,采用“小切口”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既是以法治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需要,此外,也是提升我省餐饮服务文明规范的需要——通过制定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推动餐饮服务业提高公共卫生防范能力,适应消费者对餐饮服务放心、安全、健康的新需求,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链接】适用范围如何?

《规定(草案)》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餐饮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餐饮食品以及点餐、收银、卫生保洁等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咖啡厅、酒吧以及有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机关、学校、企业、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本规定。

责编:邵宇翔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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