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造假案余波未了!中德证券、平安证券收罚单

时间:2022-03-21 09:33:41 来源: 大河财立方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唐朝金)乐视网财务造假案的余波仍在持续。

3月20日,山西证券旗下中德证券因在乐视网造假案中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予以处罚。同日,据媒体报道,作为乐视网中介机构的平安证券亦收到罚单。

而在两个月前的1月26日,因踩雷3家涉乐视网财务造假案的中介机构,48家企业被集体中止审查。对于被“中止”审查的企业来说,他们的上市进程势必受到影响。那么他们的损失,将由谁来买单呢?

涉乐视网造假案

中德证券、平安证券收罚单

3月20日,山西证券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因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万元,并处以1132万元罚款。同时,对该项目保荐人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2015年5月26日,乐视网公告申请非公开发行。2016年6月2日,乐视网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8月8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乐视网向4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

经证监会查明,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虚增业绩,其中涉及非公开发行申报文件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至6月。2012年至2014年乐视网分别虚增收入8965.33万元、19998.17万元和35194.19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19339.69万元和3427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4%、78.49%和470.11%。

证监会认定,中德证券在乐视网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一是未完整获取和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二是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拟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万元,并处以1132万元罚款;对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事实上,受乐视网财务造假案波及的不只是中德证券。据媒体报道,乐视网财务造假案后,深圳证监局于近日向平安证券下达了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对平安证券责令改正并暂停保荐机构资格三个月,对乐视网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时任保荐业务负责人认定为不适当人员5~10年,其他相应的合规业务等相关人员被采取了监管谈话等措施。而平安证券是当时负责乐视网IPO业务的保荐机构。

中德证券辅导项目多家已“中止”

2022年1月18日,山西证券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在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业务中,虚假陈述责任违规被证监会立案;为乐视网提供服务的3家证券公司以及另外3家中介机构也被起诉。

官网资料显示,中德证券是一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由德意志银行和山西证券共同出资设立,2009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正式设立。2009年8月,中德证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

据北京金融法院公告,乐视网造假案所涉中介分别为中德证券、中泰证券、平安证券3家证券公司,以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家会计师事务所。

而在1月26日晚,因踩雷涉乐视网财务造假案的中介机构,48家企业被集体中止审查。

Wind数据显示,截至3月20日,目前中德证券作为保荐人的在审、在辅导企业共有34家,其中,在辅导企业23家,而在中德证券被调查之后,包括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紫林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状态已变更为“中止审查”,其余的状态则为“终止”。

3月20日,新华社瞭望智库特约研究员肖玉航表示,受影响的IPO项目中止后并不是不能上市,在规定时间(约2~3个月)内重新更换中介机构或按要求提交材料进行复核、重新提交信息,IPO还是会继续进行。例如比亚迪半导体,在2021年8月18日因聘请的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导致IPO项目中止审核,随后在2021年9月1日,中介出具复核报告,当日其IPO审核就被恢复,而这中间相隔9个工作日。

“但对于目前仍在审在辅导的企业来说,肯定会有一定影响,如果有一些企业的材料和财务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话,也影响不大,但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对这些企业的审核和问询,将会更加严格。”肖玉航表示。

中介机构违法

被保荐企业上市进程受影响将如何追责?

近年来,强监管的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今年1月14日证监会网站消息,2019年以来,证监会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8家证券公司、7家资产评估机构、3家律师事务所、1家资信评级机构,涵盖股票发行、年报审计、资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点领域。2021年,证监会依法立案调查中介机构违法案件39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将2起案件线索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

中介机构频频失职,强化中介监管的需求越来越重要。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内容,例如,优化对虚假陈述认定中实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等关键内容;细化了对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保荐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的过错认定标准等。这有利于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稳定市场预期。

对此,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慧峰表示:“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在保荐质量、会计审计、合规审核、信用评级等方面发挥着专业把关的重要职责。2020年3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也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今后,监管层必将对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那么,中介机构被处罚,在辅导企业的上市进程将受到影响,他们的损失将由谁来买单呢?

“从理论上来讲,上市进程受到影响的企业,可以提出索赔。但到具体案例,仍要看在审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若合同当中,有排除责任的条款,则不能追责。”田慧峰表示。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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