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咸猪手入刑案 如何预防咸猪手?

时间:2019-10-15 11:23:45 来源: 环球网


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0月15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案依法不公开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期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觉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咸猪手”的来历

“咸猪手”一词从何时出现的?谁发明的?说起来还有一段历史典故。据《太平广记》记载:“又尝与之夜宴,禄山醉卧,化为一猪而龙头。左右遂告。帝曰‘渠猪龙,无能为也’,终不杀之。”于是,安禄山从此有了“龙猪”之“美称”。

意思是说:杨贵妃与安禄山之暧昧有一次玩过了火,杨贵妃的酥胸被安禄山的“猪爪”抓伤了,贵妃为了掩饰拿了块布,兜在胸前。《隋唐遗史》记载:唐天宝间,杨贵妃私通安禄山,被爪伤乳。妃恐帝见之,乃绣胸服掩蔽曰诃子。即今之抱肚。

至此,“猪手”就成了“禄山之爪”之说。而“咸”,来自粤语“咸湿”,在粤语俚语中以“咸湿”表示“下流、好色”的意思。后来,“咸猪手”一词,就被民间形容猥亵男子或女子的色狼动作,趁被害女性不备之机袭胸、摸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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