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将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 特困人员医保参保将获全额资助

时间:2021-12-29 13:27:06 来源: 燕赵都市报


日前,我省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我省将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2022年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市级统一规范,三重制度“一站式”直接结算覆盖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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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救助对象类别

实施分类救助

该《实施意见》提到,到2030年,我省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

我省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我省将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相差不超过3个百分点。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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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标准按实际确定 避免过度保障

我省将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根据实际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支付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因慢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规范门诊慢病、特殊病保障范围。进一步优化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统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全面落实参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以上。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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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救助对象

先到基层机构就诊

我省还将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医疗保障部门因病返贫预警监测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居民中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医疗保障部门因病致贫预警监测范围。

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享受救助。

发挥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作用,引导救助对象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按要求逐级规范转诊。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相关证明(证件)办理入院手续,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直接住院治疗,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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