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调整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部分免去处罚

时间:2021-04-21 14:52:20 来源: 重庆日报网


免 部分免去处罚的违法行为

1.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但能出示电子驾驶证、行驶证的。

2.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但能出示电子化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等4种凭证之一的,或民警确认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

降 部分处罚降低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从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降低为处100元罚款。

2.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从处警告或处200元罚款变为处警告。

升 部分处罚力度加大的违法行为

1.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由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2000元罚款。

2.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从罚款调整为可以处以相应拘留。

4月20日起,我市开始实施新版《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新裁量基准”)。新裁量基准对众多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例如违停、实线变道、违章掉头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从处200元罚款降低为处100元罚款。

据悉,新裁量基准降低了一些常见但并不严重的交通违法处罚基准。对于一些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则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外,以前处罚裁量基准不固定的,在新基准中也得到了明确。例如,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的,由“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100元罚款”。这样的更改让处罚标准更加明确,减少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彰显了公,也提高了执法效率。

不仅如此,为鼓励电子化证件和标志的推广和应用,新裁量基准还对未按规定粘贴各种标志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免罚。

此外,新裁量基准对超速、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常见或严重违法行为,专门列出了相应的处罚条款,细化了处罚规定,更有利于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正确适用相关法规。(记者 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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