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拟定:遗弃犬只罚款两千 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

时间:2021-04-21 13:59:01 来源: 闪电新闻


4月20日消息,当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草案》设立了“可以暂扣犬只”“责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提高了执法的可操作

《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犬只收容留检等工作,查处本法规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并增加了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责任分工。

《草案》第七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犬只免疫等工作。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具备条件的公共空间管理单位可以设置专门的犬只活动公共区域,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划定本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禁止个人饲养的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四百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责任险。遗弃所养犬只的,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只能在其登记的养犬地点饲养,临时寄养的除外。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违反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犬只,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济南 遗弃犬 罚款

网站简介 网站团队 本网动态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Copyright© 2014-2020 中原网视台(www.hnmdtv.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