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02 14:12:48 来源: 黑河市政府办公室


一、发布该命令的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烧毁林场和村屯现象。

二、发布该命令的必要

为了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及规范人们用火行为,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提高森林防火认知,对违法违规用火行为进行有效威慑,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三、该命令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主要解决火灾预防和火源管理问题。

四、该命令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加强对各地及辖区内森工、北大荒集团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起草根据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

1.《命令》第一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

2.《命令》第二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二)吸、烧纸、烧香;(三)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四)燃放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3.《命令》第三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二)破坏森林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警示牌等设施、设备;(三)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四)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4.《命令》第四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生产、建设、勘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加强森林防火安全防范,并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检查站应当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森林防火区和在森林防火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机械等,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引起森林火灾。

5.《命令》第五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6.《命令》第六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在森林防火期悬挂预警信号旗,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第十六条航空护林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做好空中巡护和地面保障,积极配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

7.《命令》第七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报警联动机制,公布森林火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关键词: 森林草原 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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