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三部门联合印发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16 14:52:07 来源: 襄阳晚报


12月10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襄阳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细则,举报襄阳市内发生的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处理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体情况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据介绍,举报有多种途径供选择。如:拨打电话12345(或12369);邮寄信函至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应急信访科;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举报;前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应急信访科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信访室举报;通过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转送、移送至生态环境部门等其他途径。

市生态环境局强调,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应提供涉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这些基本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被依法处理。举报人或组织应当按要求提供个人或组织的相关信息,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结案通知后,将按标准进行奖励。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按罚款金额的2%(最低500元,最高50000元)给予奖励;未处罚款、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改正的,奖励金额为500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被举报人因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处罚金的,按照罚金金额的2%(最低2000元,最高50000元)给予奖励;未判处罚金的,给予2000元奖励。暂时无法确定被举报对象,经查实属于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即限本细则实施以后发生的),根据非法倾倒的数量给予一次性举报奖励。若同一举报事项具备多种奖励情形,奖励不累加,按奖励标准最高的情形执行。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将对举报人履行保密义务,不会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作者:吴芳 李丹

关键词: 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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