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太狠!埋婴案爷爷被刑拘 被埋婴儿由村医接回临时监护

时间:2019-10-25 14:06:01 来源: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


《刑法》对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婴儿死亡后应由医院出具相关死亡证明进行界定,家属未经火化将婴儿埋葬虽不构成犯罪,但仍有可能违反相关治安条例、卫生条例。目前,判定婴儿家属将承担何种责任,仍需等待最终调查结果。

问题3:曾任民政办主任的“爷爷”是否知法犯法?

23日,有媒体爆出,发现被埋婴儿的焦先生表示,他在8月30日即男婴被发现后的第9天曾向羊流镇民政办反映相关情况。当他与“羊流镇民政主任”通话时,对方问他“有什么想法”。“我说我就是想问问孩子现在什么情况,他好像说的是,派出所那边正处理着。”焦先生表示。随后他将该号码储存备注为“羊流民政”,而该号码与媒体获取的被埋婴儿“爷爷”号码一致。焦先生表示,他此前并不知道曾经通话的对象正是婴儿的“爷爷”。对此,焦先生疑问,当时与对方通电话时,婴儿“爷爷”就应该知道婴儿被救的情况,但对方却未表明身份。

新时报记者从案件相关知情人处获悉,婴儿“爷爷”刘某确曾任职羊流镇民政办主任,但目前已卸任。而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正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婴儿“爷爷”作为民政部门公职人员,应当知晓相关法律及程序,为何还会做出放弃治疗、直接将婴儿埋进土里的行为,让人难以理解。

问题4:找到“家属”后婴儿何去何从?

发现被埋婴儿当天,周尚红、焦兴录等人开车将其辗转送到济南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因为婴儿没有相关出生信息,住院治疗也颇费一些周折。截至目前,周尚红一直救助该婴儿。19日,她接受新时报采访时表示,“我跟家人商量过,目前也只有我在管这个孩子,如果他真的找不到亲生父母,我们可以收养他,不能让孩子没了着落。”

焦兴录也对媒体称,他有个亲戚没有小孩,如果这个婴儿没人要的话他就给亲戚送过去。据称,此事在当地传开后,不少人也表示如果这孩子能活下来,自己愿意收养。

近日,该婴儿的“家属”相继露面。20日下午,婴儿“爷爷”称,埋掉孩子后全家人也异常悲痛,万万没想到,孩子被好心人救了出来,“心里又是喜又是悲。我心里还挂念他,合适了想再把他要回来。他毕竟是俺家的一个人。”

对此,周尚红表示,“孩子最好是在亲生父母身边成长。可这两天看着网上关于这件事越来越多的新闻和评论,我也想知道这个孩子该何去何从,更想问问他家人究竟为啥要埋。”焦兴录也对此表示,“我们跟这个孩子有缘分,如果以后他家人把他接走了,我也想像亲戚一样跟他们走动。”

对于婴儿目前的监护权,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江涛表示,其父母对其仍有监护权,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剥夺的,仍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果父母因特殊困难或者重大疾病及对孩子不利等原因无力抚养,婴儿可由其他直系亲属进行抚养或者通过民政部门办理送养。

问题5:已垫付的近5万元该如何处置?

该婴儿被送往医院救治当天,周尚红先垫付了1000元费用。截至目前,该婴儿在医院的一切治疗费用均由周尚红提供。22日,周尚红说,“孩子最近一直在输丙球蛋白,费用相对较高,到现在已经花了快5万块钱了。此前,我最多一次性花了一万七千元左右。”

对于一个普通农村家庭而言,这笔钱是不小的支出。周尚红说,“我在村里经营一个诊所,丈夫也在外上班,家庭收入在村里还算可以,但也不高。”随着婴儿“家属”出现,周尚红已垫付的医药费又该如何处置?后续的费用又该由谁继续缴纳?周尚红表示,“被埋婴儿‘家属’的现身,不会影响我继续救助孩子,我要等到警方的调查结果。”

此前婴儿“家人”称,要向救助婴儿的村民表示感恩和感谢。23日,几名参与救助婴儿的村民称,婴儿“家属”还尚未与他们联系。

马上评|“放弃治疗”这块法律“心病”,不要放弃治疗

整个事件发展到如今,各方当事人的说法依旧缺乏统一,除了这样一个事实:家属曾决定放弃治疗。

不管有没有被“活埋”,从家属决定不治了那一刻起,这个刚来到世界的小生命已经被安排好了结局,只是没想到后来发生的事情改变了其命运。活埋,超越大多数人的心理底线,可放弃治疗,似乎就很常见,出生就有先天性疾病或婴儿期患上不治之症,家长忍痛放弃治疗的新闻都不能算新闻。

司空见惯的事情往往最让人心惊。婴儿出生便是独立个体,拥有生命权。这个常识,在国内还不算常识。现实是家长往往可以决定新生儿的生命,仅仅是没有钱有人也可以放弃。放弃治疗的界限在哪?目前,我国既没有法律规定患病新生儿必须得到有效救治,也没有制度明确到底何种情况可以放弃对新生儿治疗,家长非要放弃,医护人员也无法阻拦。

查阅国外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在1983年通过了Baby Doe修正案,要求医护人员向无论伤残多么严重的新生儿提供尽可能维持生命的治疗。1984年规定了不强制医护人员向患儿提供医疗的几种情况:1、没有医疗适应症;2、治疗仅延长死亡过程;3、治疗不能改善生存条件,如治疗无效且治疗加重患儿痛苦等。

人性经不住考验,所以更需要法律。关于放弃治疗的规定,希望不要一直是我国法律的一块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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